最近一次登記當屆董監事任期: 115年01月30日 至 118年01月29日 (有關董監事當屆任期,為公司辦理董監事登記時所提供之資訊,並非法定登記事項,且可能因公司是否進行改選而有變動。如需再行確認者,請另洽該公司或登記主管機構查詢)
序號 職稱 姓名
0001 董事長 楊允斌
0002 董事 鄭俊傑
0003 董事 張秀鄉
0004 董事 聯鼎資本投資有限合夥代表人 林浩元
0005 董事 精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忠翰
序號 職稱 姓名
0006 獨立董事 黃智隆
0007 獨立董事 林義雄
0008 獨立董事 林易泉
0009 獨立董事 郭文哲
註:1. 公司法第30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1)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
(2) 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3) 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4) 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5)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6)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7) 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2. 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
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下列關係之一: 一、配偶。
3. 各董事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符合下述各條件者:
(1) 非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雇人。
(2) 非公司之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3) 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 非(1)所列之經理人或(2)、(3)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5) 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持股前五名或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或第2項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6) 非與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半數係由同一人控制之他公司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7) 非與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之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8) 非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5%以上股東(但特定公司或機構如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20%以上,未超過50%,且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9) 非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二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未逾新臺幣50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但依證券交易法或企業併購法相關法令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公開收購審議委員會或併購特別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
(10)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11) 未與其他成員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12) 未有公司法第27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